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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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丁○○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戊○(男、民國○○○年○月○日生、身份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六鄰中山十三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其繼承人報明債權,如不為報明,復為其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之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潘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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