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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因訴訟費用已經聲請人支付,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秋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F0
附表: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一萬四千二百零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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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二百三十五元│ │
├─────────────┼────────────┼──────────┤
│合 計 │ 一萬四千四百四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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