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丁○○
甲○○
戊○○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中第一項補列「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中第二項補列「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漏未表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亦即更正後之主文第一項為「相對人乙○○、丁○○、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叁拾捌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主文第二項為「相對人乙○○、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雅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