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3,聲,48,2004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償還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七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九千元、勘驗旅費二千元、鑑定費三萬五千元、郵資一千一百九十元,合計四萬七千一百九十元,相對人應連帶償還之,即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瑞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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