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3,聲,57,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甲○○
送 達 代 收 人 丙○○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一○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等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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