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3,聲,84,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四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 呈
代 理 人 劉西湖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包括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四萬九千五百元及第一審送達郵資二百八十二元,合計四萬九千七百八十五元,爰依此計算,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本件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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