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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叁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雅如
附表: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六千八百三十六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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