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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吳淑靜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明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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