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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交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格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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