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3,訴,41,200402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叁拾陸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叁仟肆佰陸拾叁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B法 官 冷明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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