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林彩蘋即乙寶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朱陽昇
被 告 上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七千八百十元,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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