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辛○○
戊○○
庚○○
丙○○
乙○○○
丁○○○
己○○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七百三十萬元,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裁判費七萬三千二百七十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七萬二千二百七十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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