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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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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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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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叁拾萬元 │三三四一 │ │
│ │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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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敦實業有限公司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柒萬元 │0000000 │ │
│ │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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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肆仟壹佰壹拾陸元│0000000 │ │
│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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