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訴訟代理人 陳子葳
(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頂尖體育用品專賣店│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壹萬壹仟伍佰肆拾│00000000│ │
│ │ 林進勝 │股份有限公司崙背分│ │元 │ │ │
│ │ │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