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瑞裕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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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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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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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謝淑月 │0000000 │貳拾叁萬元 │九十二年八月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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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謝淑月 │0000000 │貳拾肆萬陸仟元 │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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