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因郵寄而遺失,前曾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銘壎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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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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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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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甲○○ │0000000 │柒萬零玖佰捌拾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 │
│ │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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