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銘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惠鈴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中關於「林惠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惠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