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4,亡,2,2024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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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銘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惠鈴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中關於「林惠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惠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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