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6,訴,339,200811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9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雲林縣麥寮鄉麥寮國民小學間因96年訴字第339 號返
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45,6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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