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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丙○○、鉅陽工程行即詹俊吉、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7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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