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司促,12769,2008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2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5年2 月2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判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