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司促,12894,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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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28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謝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45,214 元,及自民國95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最高以6 期為限,按月計付300 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7,618元,及自民國95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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