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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3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乙○○已於民國97年4 月24日死亡,此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判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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