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司促,13215,2008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321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 務 人 蔡銘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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