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司促,2225,2008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225號
債 權 人 莊福郎
債 務 人 蔡平
黃松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6,300 元,及自民國96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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