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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5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地址為「雲林縣斗六市○○里○○ ○街148 號」,債務人地址顯不完整,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5日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促字第3527號函通知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 日內補正,陳明債務人乙○○之正確地址為何,該通知已於民國97年3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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