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
債 權 人 蘇鳳林
債 務 人 蔡錫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利息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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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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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本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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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5年9月24日 │400,000元 │261621 │95年12月13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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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5年9月24日 │400,000元 │261620 │95年11月18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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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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