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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9 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16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9 月18日起至132 年9 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嗣①、②相對人邀同案外人許振興為保證人於92年9 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 元、②2,300,000 元,③相對人邀同案外人許振興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8 月5 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 元,詎相對人自①、②97年2 月26日、③97年4 月5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871,246 元、②2,073,429 元、③201,180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通知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6 月11日雲院隆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第178 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6 月13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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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7年度司拍字第17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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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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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麥寮鄉 │新中 │ │909 │建│81.73 │全部 │甲○○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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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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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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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2│麥寮鄉○○段90│雲林縣麥寮鄉華│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49.61 │172.│陽台(二) 5.89 │全部 │甲○○ │
│0│ │9地號 │興路55號 │造 │二層60.10 │64 │陽台(三) 5.89 │ │ │
│1│ │ │ │ │三層35.10 │ │屋簷(三) 7.50 │ │ │
│ │ │ │ │ │騎樓16.23 │ │屋簷(梯) 15 │ │ │
│ │ │ │ │ │電梯樓梯間│ │ │ │ │
│ │ │ │ │ │11.6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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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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