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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即被繼承人蔡素秋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蔡素秋(歿)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9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富邦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24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9 日起至133 年12月8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蔡素秋邀同案外人張鍾瓊珠、張鳳寧為保證人於93年12月30日向原債權人富邦銀行借用①1,500,000 元、①2,02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①百分之四點二②百分之三點七二機動調整計算,借款期限均為25年,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
債務人蔡素秋復於93年12月30日邀同案外人張鍾瓊珠、張鳳寧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債權人富邦銀行借用300,000 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機動調整計算,借款期限為7年,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分期清償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 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6 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
上開借款其中1,500,000 元及2,020,000 部分,債務人自96年7 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另300,000 部分,債務人自96年8 月30日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385,331 元、②1,873,261 元、③201,660 元及利息、違約金,惟債務人吳素秋業於96年7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依約定書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貸款契約書、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帳卡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據此,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
倘債權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即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又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又遺產管理人非於前開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第1181條亦分別載有明文。
倘債務人死亡前,抵押權人之債權並未屆清償期,嗣債務人死亡後,因繼承人有無不明,致遺產管理人依法不能清償任何債務,抵押權人即不得謂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臺灣高等法院87年抗字第201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債務人吳素秋業於96年7 月13日死亡,惟其於死亡前並無逾期未清償而使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之情,而債務人吳素秋於死亡後因繼承人有無不明,本院乃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有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
而相對人依法並於97年1 月22日,將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35號裁定主文登報為公告催告程序,則相對人於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期間屆滿前,即不得對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吳素秋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揆諸上揭說明,債務人吳素秋縱遺有財產,相對人亦不得向聲請人為清償,是聲請人自不得謂其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而聲請拍賣抵押物。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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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7年度司拍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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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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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雲林縣│林內鄉 │新興 │ │459 │旱│977 │10000分之184 │蔡素秋 │
│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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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雲林縣│林內鄉 │新興 │ │459-4 │建│104 │全部 │蔡素秋 │
│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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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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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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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林內鄉○○段45│雲林縣林內鄉鄉│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43.69 │142.│陽台│7.64 │全部 │蔡素秋 │
│0│ │9-4地號 │新興路200號 │造 │二層43.14 │98 │ │ │ │ │
│1│ │ │ │ │三層43.14 │ │ │ │ │ │
│ │ │ │ │ │電梯樓梯間│ │ │ │ │ │
│ │ │ │ │ │13.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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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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