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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9號
債 務 人 己○○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件附卷可稽。
又查債務人現任職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之固定收入,此有債務人提出之服務證明書及勞工保險卡在卷可憑。
而經本院職權為查詢,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自民國(下同)98年1 月至99月2 月止之所有實領薪資、執行業務所得等收入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75,949 元,即平均每月所得約為33,996 元。
三、再依債務人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每月支出總額為23,999元,其中支出細項含房屋租金5,000 元、伙食費5,000 元、交通費3,000 元、醫療費500 元、雜項支出1,500 元及子女扶養費8,999 元。
惟債務人既聲請更生,自應撙節開支,學習儉樸生活,故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告之9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債務人每月個人支出應以9,829 元為適當。
又債務人於97年5 月30日與其配偶林馳鎮離婚,不影響債務人與林馳鎮對其子女之扶養義務,依民法1115條第3項規定,其等固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惟債務人陳稱林馳鎮業因案入監服刑,二名未成年子女(長女林旻萱、88年5 月生;
長子林柏呈、93年2 月生)均由其獨自扶養,此觀上開本院准予開始更生裁定可明,並經本院職權查調,林馳鎮均無投保記錄及所得財產,此有勞保局及稅務電子閘門查詢單在卷可參,是堪認債務人獨自扶養子女之情應屬可信。
而以債務人子女尚為年幼,每月所需支出不多,參酌財政部公告98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每年82,000元(平均每人每月為6,833 元),每月扶養費之支出額應以不逾13,666元(即6,833 ×2)為適當,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8,999 元部分應屬必要適當。
故本院認債務人每月必要總支出應於18,828元內,始可謂合理。
四、而以上開債務人每月所得33,996元扣除上開每月必要支出18,828元,所餘約為15,168元,此供清償更生方案第1 期每月應還款金額12,000元後,雖餘3,168 元。
惟本院衡量債務人現職工作性質係為保險招攬業務,其每月收入並非定額,自98年1 月起,各月收入從12,176元至53,619元間不等,初期因應工件性質,就該數額予以酌留以供生活及還款應變始不至過苛。
且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自應謀求其經濟生活及收入之改善,其自第37期起提高每期應清償金額至18,400元,約可見其有更生誠意。
又觀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占債務總金額4,035,986 元之百分之38.06 ,本院認以債務人債務總金額審視,未受清償部分金額雖不可謂不大,且依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等陳報債務人信用卡消費明細所載,債務人消費用途多用於鼎利國際企業等直銷購物,其消費金額之大,可知債務人顯有過度消費、負擔過重債務之情形。
惟本院考量以債務人上開所得情形,欲其再提高清償比例恐致其不易維持基本生活,且依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所示,債務人從事現職保險業務工作己近三年,工作情形穩定,若不認可更生方案,本件進入清算程序,債務人勢必無法繼續保險業務而須另覓他職(參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第6款、本條例第84條第2項),是否有利全體債權人非無疑問,另以債務人單就信用卡使用可累積至上開債務總金額,債權銀行端非無應自行注意之處,爰仍予債務人更生機會。
是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院經核尚為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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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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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25日開始履行更生方案。 │
│2.債務人應依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數額及每期可分配金額,主動於每月25日向債權人為清償。以一│ │
│ 月為一期,第1 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000元,第37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18,400元│ │
│ ,分8 年計96期。 │
│3.債務總金額:4,035,986元。 │
│4.清償總金額:1,536,000元。 │
│5.清償比例:38.06% │
├────────────────────────────────────────────┤
│更生清償分配表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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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第1 期至第36期│第37期至第96期│
│ │ │ │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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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4,893 │ 10.53% │ 1,263 │ 1,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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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0,792 │ 4.73% │ 567 │ 870 │
│(原債權人友邦信用卡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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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0,955 │ 10.18% │ 1,222 │ 1,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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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4,316 │ 18.19% │ 2,183 │ 3,348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9,114 │ 6.42% │ 771 │ 1,181 │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7,234 │ 2.66% │ 319 │ 489 │
├──────────────┼──────┼──────┼───────┼───────┤
│玉山商業銀行股行股份有限公司│ 171,296 │ 4.24% │ 509 │ 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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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5,343 │ 8.80% │ 1,057 │ 1,620 │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428,184 │ 10.61% │ 1,273 │ 1,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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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 801,376 │ 19.86% │ 2,382 │ 3,653 │
│人慶銀資產管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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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2,483 │ 3.78% │ 453 │ 695 │
├──────────────┼──────┼──────┼───────┼───────┤
│ 合 計 │ 4,035,986 │ 100% │ 12,000 │ 18,400 │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購買不動產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輪船及住宿四星級以 上飯店之行為。
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 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不得為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不得駕駛超過50萬元以上之車輛。
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 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 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 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或消費1,000 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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