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婚,297,2008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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