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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34號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己○○○
號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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