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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債 務 人 許文信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麗雪
附表:
一、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後有如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協商顯有重大困難者,並其證明文件。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聲請人所有之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四、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及證券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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