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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下午2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 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薪資證明書、存簿儲金簿、資遣證明、投保資料表、協議書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11月24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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