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消債更,158,2008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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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美鳳
附表:
㈠協商成立之協議書
㈡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㈢釋明95年1至12月每月薪資所得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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