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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身分統一編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之財產,不得為處分、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㈡本院97年度執字第748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㈢債務人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僅得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債務人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財產實施強制執行,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能重建,乃依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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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有人: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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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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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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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雲林縣│莿桐鄉 │四合 │ │911 │建│78.68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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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雲林縣│莿桐鄉 │四合 │ │912 │旱│131.64 │564分之4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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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 │ │
│ │建號│ │樣主要├──────────┬─────┤ 權利 │
│號│ │ ────── │建築材│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 │ │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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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雲林縣莿桐鄉四│磚造瓦│ │基層住宅 │ │
│ │ │合段911,912地│頂住宅│ │87.90、 │ │
│1 │58 │號 │ │ │涼亭腳 │ 全部 │
│ │ │───────│ │ │18.60 │ │
│ │ │雲林縣莿桐鄉麻│ │ │ │ │
│ │ │園村榮貫路173 │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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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11月10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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