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消債更,166,200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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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債 務 人 楊瑞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麗雪

附表:
一、債務人之父母及兄弟於95及96年之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債務人之薪資證明及不能清償債務之證明文件。
三、已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繳款期間及其證明。
四、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後之毀諾日期,及有如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協商顯有重大困難者,並其證明文件。
五、聲請前2 年(即95年10月23日至97年10月2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之
(一)財產目錄: 含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
稱、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
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
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
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及該等權
利設立契約書等相關資料。
(二)必要支出數額: 含聲請前1 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租賃、健保、公勞保等所有必要之支出數額,並提出證
明文件。
七、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及證券存摺影本。
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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