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消債更,167,2008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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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庚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美鳳
附表:
㈠陳明聲請人對台新銀行新台幣378,529 元之債務係於何時成立?約定清償方式為何(清償期、每期應清償之數額、利息計算方式)?已清償之數額為何?此筆債務有無納入前置協商範圍?並檢附借款相關資料。
㈡陳明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㈢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受扶養人吳俊雄、吳陳花、吳承翰、吳冠德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㈣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支出或繳費收據)。
㈤釋明無法依債權銀行所提清償方式清償之理由。
㈥提出房屋租賃扣款之證明(如為存摺扣款,請標示說明之)。
㈦釋明聲請人另行租賃房屋居住之必要性。
㈧提出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
㈨釋明受扶養人吳俊雄、吳陳花之共同扶養義務人,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㈩提出聲請人使用之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
倘於聲請前2 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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