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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附表:
㈠聲請人積欠之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100,000 元債務係於何時成立?目前尚積欠之金額為何?並提出貸款相關資料及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㈡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㈢陳明聲請人日常生活必要支出明細表所載「銀行貸款-1」、「銀行貸款-2」、「土銀房貸」三筆借款,各係於何時成立?債權人為何人?借款人為何人?聲請人係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抑或一般保證人?約定清償方式為何(清償期、每期應清償之數額、利息計算方式)?目前尚積欠之本金為何?此三筆債權有無納入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並提出貸款相關資料及「土銀房貸」貸款購買之房屋、土地之登記謄本。
㈣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
倘於聲請前2 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㈤提出聲請人汽車過戶至姊姊名下之相關資料。
㈥陳明聲請人與配偶對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㈦提出聲請人清償民間債權人李恭和、楊雅情借款之證明。
㈧陳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㈨陳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生活費(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㈩陳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提出聲請人使用之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陳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並釋明聲請人各債權發生之原因(請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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