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消債清,18,2008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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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麗雪
附表:
一、經營蘇菲精品服飾店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二、聲請清算前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及證券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所有之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四、聲請人對他人之債權及其證明,並陳報00000000000 帳號之所有人資料。
五、借款用途及是否有擔保(含人保、物保)?
六、勞保資料明細。
七、聲請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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