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繼,1090,2008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林芙蓉
吳志成
吳含笑
吳秀鳳
吳錦
吳紡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吳金銓(男、民國○○年○ 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口湖鄉○○村○ 鄰○○路148 號),於民國97年9 月27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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