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繼,965,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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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郭林靜子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志遠(男、民國○○年○○月○○日生、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斗六市鎮○里○ 鄰○○○街15巷41號),於97年09月18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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