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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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