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訴,370,2008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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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0號
反 訴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反 訴 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被告丙○○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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