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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太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2,78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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