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訴,465,200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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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1,32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5,74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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