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訴,466,2008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與被告辛○○、庚○○、乙
○、己○○、壬○○○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8,6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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