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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0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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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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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 股 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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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福懋興業股│078-NX-0000000-0 │ │ 1 │ 8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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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福懋興業股│079-NX-0000000-0 │ │ 1 │ 128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3 │福懋興業股│080-NX-0000000-0 │ │ 1 │ 72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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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福懋興業股│080-NX-0000000-0 │ │ 1 │ 3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5 │福懋興業股│081-NX-0000000-0 │ │ 1 │ 113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6 │福懋興業股│082-NX-0000000-0 │ │ 1 │ 57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7 │福懋興業份│083-NX-0000000-0 │ │ 1 │ 108 │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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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福懋興業股│084-NX-0000000-0 │ │ 1 │ 13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9 │福懋興業股│085-NX-0000000-0 │ │ 1 │ 79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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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福懋興業股│085-NX-0000000-0 │ │ 1 │ 7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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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福懋興業股│086-NX-0000000-0 │ │ 1 │ 106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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