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秀華
債 務 人 陳寶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佳育
以上為抄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來炳煌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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