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8,司促,2131,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3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簡聖原
債 務 人 范境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863 元,及其中173,567 元部分自民國98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佳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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