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8,司促,2157,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57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林金蘭
張景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佳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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